【案情】
某县爆竹厂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0多名工人死亡,20多名工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爆竹厂厂长在指挥有关人员抬出死亡工人的尸体后,经与副厂长商量,命令将尚未完全倒塌的墙壁推倒,并将现场大部分废墟清理。同时,又命人将存放在其他生产车间的原料火药全部抢运到一个专门的库房中。同日,厂长还指使有关人员销毁了原料库房记录。
【评析】
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放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案件。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组织事故抢救的同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有关证据。这对于有关部门顺利调查处理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其负责人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并不少见。针对业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存在的这种情况,《安全生产法》第70条明确加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这一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是相衔接的。如,《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8条也规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本案中,爆竹厂厂长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没有积极地保护事故现场,反而命人将未完全倒塌的墙壁推倒,并将现场大部分废墟清理,这是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明显表现。同时,为了掩盖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原料火药存放在生产车间的错误作法,又命人将存放在其他生产车间的原料火药全部抢运到一个专门的库房中,制造其原料存放符合要求的假象。而且,厂长还指使有关人员销毁了原料库房记录。这是典型的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爆竹厂厂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