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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事故调查的组织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31日
六、事故调查的组织 
1.事故调查组的成立☆
    (1)轻伤、重伤事故:
    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第九条) 
    (2)死亡事故:
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本章下同)、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第十条)。 
    (3)重大死亡事故:
    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第十条)。
    (4)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 第十七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 第十八条)
2.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即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即可: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 事故调查组成员规范☆
(1)遵循对本单位和外单位人员不分亲疏,一视同仁的原则。
(2)对信息、事实或物证不得采取歪曲、隐藏或销毁的态度。
(3)力求将所有可用于确定事故原因的、经证实的、记录下来的信息,提供给调查组的任何成员。
(4)处理任何可能不利于某些人、单位或机构的信息要特别谨慎,必须有事实证明。时刻记住调查过程中的批评始终是对事不对人(包括单位或机构)。
(5)调查过程中要查明和分析与事故有关的所有事实、情况和状态。
(6)完全依据个人的经验作出判断和评估要特别谨慎,因为个人的经验往往并不是最正确的。
(7)不要匆忙地作出结论,特别是在调查的初期。积极地收集和分析各种事实,即使它们初看起来似乎与事故无关。必须注意,如果只从个人看来是正确的一个方向寻求答案,可能发生差错并使一些初看并不重要的信息丧失掉。
(8)与其他单位参加调查的人员讨论问题时要委婉和客观,当不同意他们的观点时要拿出论据,平静地进行商讨。
(9)凡是提出来商讨的问题,自己首先要把它弄清楚。
(10)遵守调查纪律,严格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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