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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整改措施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1日
    整改措施也称安全对策措施,即针对发生事故的类别、原因、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整改措施主要分为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及教育培训3个方面。 
1.制定整改措施的基本原则 
    (1)加强管理,消缺堵漏原则。 
    (2)完善技术、改进设备原则。 
    (3)加强培训、提高技能原则。 
    (4)举一反三、系统防范原则。 
    (5)简易可行、经济合理原则。 
2.整改措施的具体制定☆ 
1、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不同的事故及其原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1) 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⑴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或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性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与空气混合。 
⑵为预防火灾及爆炸灾害,对点火源进行控制是重要措施之一。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在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这些着火源都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2)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和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⑴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系统或保护接地系统。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⑵漏电保护 
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标准》(GB 13955—1992)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也称作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⑶绝缘 
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如:机加工、铆工、电炉电极加工、锻工、铸工、酸洗、电镀、漂染车间和水泵房、空压站、锅炉房等场所)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Ⅱ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 
⑷电气隔离 
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项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隔离变压器的原、副边间应有加强绝缘,副边回路不得与其他电气回路、大地、保护接零(地)线有任何连接;应保证隔离回路(副边)电压U≤500V、线路长度L≤200m,且副边电压与线路长度的乘积UL≤100000V·m;副边回路较长时,还应装设绝缘监测装置;隔离回路带有多台用电设备时,各设备金属外壳间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所用的插座应带有供等电位连接的专用插孔。 
⑸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 
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V的电源。 
交流电源采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V,36V,24V,12V,6V)并使用Ⅲ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 
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专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 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⑹屏护和安全距离 
①屏护包括屏蔽和障碍,是指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栏、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人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例如:开关盒、母线护网、高压设备的围栏、变配电设备的遮栏等。 
金属屏护装置必须接零或接地。屏护的高度、最小安全距离、网眼直径和栅栏间距应满足《仿护屏安全要求》(GB/T8196—2003)中的规定。 
屏护上应根据屏护对象特征挂有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和连锁保护装置,当人体越过屏护装置接近带电体时,声、光报警且被屏护的带电体自动断电。 
②安全距离是指有关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取决于电压的高低、设备的类型和安装方式等因素,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距离规定;当无法达到安全距离时,还应采取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⑺连锁保护 
设置防止误操作、误人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连锁保护装置。例如:变电所的程序操作控制锁、双电源的自动切换连锁保护装置、打开高压危险设备屏护时的报警和带电装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电焊机空载断电或降低空载电压装置等。 
3)机械安全技术措施☆ 
⑴采用本质安全技术 
①避免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在不影响预定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应尽量避免设计成会引起损伤的锐边、尖角以及粗糙的、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金属薄片的棱边应倒钝、折边或修圆,可能引起刮伤的开口端应包覆。 
②安全距离的原则。利用安全距离防止人体触及危险部位或进入危险区,是减小或消除机械风险的一种方法。在规定安全距离时,必须考虑使用机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有关人体的测量数据、技术和应用等因素。 
③限制有关因素的物理量。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根据各类机械的不同特点,限制某些可能引起危险的物理量值来减小危险。例如,将操纵力限制到最低值,使操作件不会因破坏而产生机械危险;限制运动件的质量或速度,以减小运动件的动能;限制噪声和振动等。 
④使用本质安全工艺过程和动力源。对预定在爆炸环境中使用的机器,应采用全气动或全液压控制系统和操纵机构,或“本质安全”电气装置,也可采用电压低于“功能特低电压”的电源,以及在机器的液压装置中使用阻燃和无毒液体。 
⑵限制机械应力 
机械选用材料的性能数据、设计规程、计算方法和试验规则,都应该符合机械设计与制造的专业标准或规范的要求,使零件的机械应力不超过允许使用值,保证安全系数,以防止由于零件应力过大而被破坏或失效,避免故障或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控制连接、受力和运动状态来限制应力。 
⑶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 
用以制造机器的材料、燃料和加工材料在使用期间不得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或健康。 
⑷遵循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 
在机械设计中,通过合理分配人机功能、适应人体特性、人机界面设计、作业空间的布置等方面遵循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提高机器的操作性能和可靠性,使操作者的体力消耗和心理压力尽量降到最低,从而减少操作差错。 
⑸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 
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典型的危险工况有意外启动,速度变化失控,运动不能停止,运动机器零件或工件飞出,安全装置的功能受阻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各种作业的操作模式或采用故障显示装置,使操作者可以安全进行干预,并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①机构启动及变速的实现方式。机构的启动或加速运动应通过施加或增大电压或流体压力去实现,若采用二进制逻辑元件,应通过由“O”状态到“1”状态去实现;相反,停机或降速应通过去除或降低电压或流体压力去实现,若采用二进制逻辑元件,应通过由“1”状态到“O”状态去实现。 
②重新启动的原则。动力中断后重新接通时,如果机器自发启动会产生危险,应采取措施,使动力重新接通时机器不会自行启动,只有再次操作启动装置机器才能运转。 
③零部件的可靠性。这应作为安全功能完备性的基础,使用的零部件应能承受在预定使用条件下的各种干扰和应力,不会因失效而使机器产生危险的误动作。 
④定向失效模式。这是指部件或系统主要失效模式是预先已知的,而且只要总是这些部件或系统失效,就可以事先针对其失效模式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⑤关键件的加倍(或冗余)。控制系统的关键零部件可以通过备份的方法,即当一个零部件万一失效,用备份件接替以实现预定功能。当与自动监控相结合时,自动监控应采用不同的设计工艺,以避免共因失效。 
⑥自动监控。自动监控的功能是保证当部件或元件执行其功能的能力减弱或加工条件变化而产生危险时,以下安全措施开始起作用:停止危险过程,防止故障停机后自行再启动,触发报警器。 
⑦可重编程序控制系统中安全功能的保护程序。在关键的安全控制系统中,应注意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储存程序被有意或无意改变。可能的话,应采用故障检验系统来检查由于改变程序而引起的差错。 
⑹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是通过采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机器在运行时产生各种对人员的接触伤害。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有时也统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的重点是机械的传动部分、操作区、高处作业区、机械的其他运动部分、移动机械的移动区域,以及某些机器由于特殊危险形式需要采取的特殊防护等。采用何种手段防护,应根据对具体机器进行风险评价的结果来决定。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满足与其保护功能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①结构的形式和布局设计合理,具有切实的保护功能,以确保人体不受到伤害。 
②结构要坚固耐用,不易损坏;安装可靠,不易拆卸。 
③装置表面应光滑、无尖棱利角,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④装置不容易被绕过或避开,不应出现漏保护区。 
⑤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使人体各部位(特别是手或脚)无法接触危险。 
⑥不影响正常操作,不得与机械的任何可动零部件接触;对人的视线障碍最小。 
⑦便于检查和修理。 
4)厂内运输安全对策措施 
⑴着重就铁路、道路线路与建筑物、设备、大门边缘、电力线、管道等的安全距离和安全标志、信号、人行通道(含跨线地道、天桥)、防护栏杆,以及车辆、道口、装卸方式等方面的安全设施提出对策措施。 
⑵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1994)、《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6一1986),《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89)和各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提出其他对策措施。 
⑶化学危险品贮运安全对策措施: 
①危险货物包装应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一1990)设置标志。 
②危险货物包装运输应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执行。 
③应按《化学危险品标签编写导则》(GB/T 15258—1994)编写危险化学品标签。 
④应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一1995)对上述物质进行妥善贮存,加强管理。 
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GB 16483~2000)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的内容和编写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包括16部分的内容。具体是: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成分/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资料、生态学资料、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和其他信息。 
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例如: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2.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企业依据的自身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管理制度;《职业病报告处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危险设备管理制度》等。 
2)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人。明确各级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内容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确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模式。 
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后,还需建立各级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包括单位负责人及其副手、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工段长、班组长、车问(或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作业工人的安全职责。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安全培训和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全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具备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加强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新职工必须经过严格的3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转岗、复工人员应参照新职工的办法进行培训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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