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事故调查 P145
了解事故调查的目的
熟悉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熟悉国家对事故调查组组成的有关规定
熟悉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要求、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利
掌握事故调查常用技术和方法
熟悉事故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
事故调查分级及调查组织 管理P145
§ 工矿商贸企业:
Ø 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Ø 死亡:县级政府安监部门组织调查;
Ø 重大死亡:地市级政府安监部门组织调查;
Ø 特大死亡:省级政府安监部门组织调查;
Ø 特别重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
§ 煤矿:相应级别煤监部门组织调查;
§ 其他行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调查;
一、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调查 来源:www.examda.com
——轻伤、重伤事故,企业成立调查组
•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重伤事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进行参加调查或直接成立调查组。
——死亡事故
•由当地县级安监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安监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重大死亡事故
•由当地地市级安监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安监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级负责人任副组长。
——特大死亡事故
•由当地省级安监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安监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市级负责人任副组长。省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成立调查组,负责人任组长。
——特别重大事故
一)除煤矿事故外,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成立调查组,安监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
二)煤矿事故调查:特别、特大、重大,分别由国家、省局、分局成立调查组。
三)交通、火灾、民用航空等非特别重大事故,按各行业法规组织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怎样处理?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咋处理?
(1)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且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能撤离职守或者逃匿;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为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应做好的工作主要有那些?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做好:
(1)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使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9)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