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3
背景材料
【事故经过】
1991年5月30日凌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田边管理区盆岭村个体户(挂名集体)甲、乙夫妇办的某制衣厂(来料加工企业),发生特大火灾,全厂付之一炬,造成72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1989年期间,甲、乙夫妇自筹资金建成一幢四层楼的厂房,同年11月以乙之名签领营业执照开办石排镇某制衣厂,并与香港某公司签订来料加工协议,生产塑料雨衣。此后,存招收工人、生产、管理等方面都由甲负责。投产后,甲,只重盈利,忽视安全,防火管理混乱,制度不严;生产车间、仓库、工人宿舍同存一幢楼;原料、成品、废料、易然物品胡乱放置;全厂没有任何消防和防护设施。
5月20日,加班工人梁某吸烟后扔下烟头引燃易燃物。当日凌晨4时20分左右,厂一楼突然起火,存放在该楼层的大量生产原料PVC塑料布和成品雨衣7万多件着火,火势迅速蔓延并封住了这幢四层楼厂房的唯一出口。楼内既无防火栓、灭火器等起码消防器材,亦无防火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还将很多门、窗都用铁条焊死,造成工人扑火无力,逃避无门。浓烟烈火沿着楼梯和电梯井筒道大量窜人三、四层楼的工人宿舍。当时许多工人正在该楼层内熟睡,没等明白过来发生什么事情,就被熏死或烧死,最终造成64人直接熏昏、烧死,55人从窗口跳楼逃生。逃生人员中,两人当场摔死,6人摔伤、烧伤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共计造成72人死亡,840平方米的厂房被烧毁。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石排镇政府主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黄某疏于管理,不能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缺乏检查督促,对事故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石排镇政府副镇长、对外加工办主任陈某,对来料加工企业管理不善,要求不严,对造成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石排镇田边管理区党支部副书记、管理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肖某,对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检查督促,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吸取的事故教训】
这次事故虽然发生在一家个体工厂,但却暴露了东莞市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经济开发区带有普遍性。
(1)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上来抓。尤其是部分镇、管理区和有关部门的一些干部,片面追求效益,只注重发展新项目,增加经济收入,不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的甚至将安全生产管理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错误地认为抓安全生产管理会增加企业负担,影响经济效益。因此,一些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兼职过多,职责不明确;各级责任制不落实,缺乏对企业经常性的检查监督,企业安全防护设施不配套,自防自救能力较差;上级和市政府的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较为突出。
(2)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低,安全生产管理十分薄弱。近年来,东莞工业发展较快,新增了大批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这些企业从领导、管理人员到工人,基本都是来自农村的农民,缺乏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知识。这些企业基本上还是实行小生产的农民式的管理,没有严格的安全生产措施和规章制度,管理不规范、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乡镇以下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管理水平较低,事故隐患较多。
(3)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相当部分厂房在设计、建设及投产时未经安全主管部门审验,布局不合理,安全设施不齐全,有的甚至将工人宿舍、生产车间和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有的工厂生产布局过于拥挤,甚至占用防火通道、安全间距作为仓库,有的企业用电不规范,供电线路乱拉乱搭,经常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质量差。
(4)在积极引进外资的同时没有注意加强管理。东莞市的“三资”、“三来一补”企业较多,一些外商港商只顾牟利,不顾安全,不肯在安全生产上投资,不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问题较多。当地政府没有及时地、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反而有一些干部为吸引外资而迁就外商。近年来,外资企业中发生的事
故明显多于其他企业。
(5)一些管理部门在审查企业的厂房建设,生产条件,安全设施、措施,劳动用工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把关不严,管理措施不力,出现了一些漏洞。
问题
1.对此次火灾做出定性。
2.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等级划分为哪几类?并说明具体规定。
参考答案
1.这是一起特大火灾事故。
2.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97年)中第六条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1)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
(2)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