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1时,某县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要求医院派急救车紧急救助。接到电话后,县人民医院派司机陈某驾驶急救车,医生唐某、护士周某随急救车执行任务。当急救车即将行驶到城郊结合部的207国道一废除的收费站路段时,天正下着大雨,司机陈某一时被雨迷住了视线,他没有注意到远处原收费站尚未拆除的路障。当他发现路障欲采取紧急措施时为时已晚,由于车速过快,120急救车径直撞在收费站未清除的房柱上。司机陈某当场死亡,唐某、周某均负重伤,急救车严重受损。
该县人民医院及死者司机陈某的家属和受伤的医护人员唐某、周某,将该县公路局告上法庭,共要求公路局赔偿车辆损失费、死者安葬费、残废赔偿金及伤残者的住院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33万余元。
该县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被告双方就责任主体和责任的划分进行了辩论。法院经过最终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人民医院与公路局负同等责任,即各承担50%的责任。该县公路局赔偿原告安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5万元。
1.司机陈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如有,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司机陈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降低行驶速度。而陈某在下雨天气恶劣、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没有保持安全行驶速度,而且事故发生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事故发生。
2.该县人民医院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陈某、唐某、周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县人民医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