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何某于2008年3月开始入职到涟源市甲煤矿工作,经甲煤矿组织其体检合格后正式从事井下采煤、掘进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参加了工伤保险,一直工作到2012年5月。2012年5月21日,何某在甲煤矿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矸石砸伤,造成右大脚趾指骨骨折,治疗痊愈出院后,何某的伤经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伤残。2013年2月,何某就自己捌级伤残一事与甲煤矿达成调解协议: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甲煤矿一次性支付何某伤残各项待遇合计72700元。2013年4月,何某因身体不适,经市疾控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何某的壹期职业病待遇应由谁买单?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评 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尽管何某发现职业病时是和甲煤矿终止了劳动关系之后,但甲煤矿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何某,否则,就视为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所以,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如果甲煤矿对职工何某进行了离岗前的健康体检,何某很可能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就查出患有职业病,亦不存在终止劳动关系时隔2个月之后被检查出患煤工尘肺壹期。由于何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按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其职业病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由甲煤矿参保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承担,也将因此大大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本案中,用人单位甲煤矿尽管进行了上岗前的体检,但没有为何某进行离岗前的体检,且是何某工作的最后用人单位,所以应承担何某的壹期职业病待遇。在这里,尽管甲煤矿与何某于2013年2月就何某捌级伤残达成调解并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甲单位亦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差(用人单位之前已全额支付了何某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何某的壹期职业病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主张应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要么劳动者要拒签终止劳动关系,既然劳动者签字承认了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应承担签字后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继续找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而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何某只能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本案中,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仲裁委采纳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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