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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1:公安消防机构不及时对批准的单位进行检查案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24日
  某市一录像放映厅在开业前,公安消防机构对其防火设施、条件进行检查并通过。开业后不久,该录像厅负责人为了扩大营业面积,擅自对录像厅进行了改建,改建过程中将原有的紧急出口封闭。同时,由于该录像厅经常违法播放一些黄片,为了掩人耳目,在播放时经常从外面把门锁上。对该录像厅的行为,曾有群众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但公安消防机构末予足够重视,没有及时对其进行检查。某天晚上,40多名观众正在厅里看录像,突然起火,由于门被反锁,又没有紧急出口,导致40多名观众全部丧生火海,并导致附近一家服装店起火,直接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
  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公安消防机构不对已经取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造成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例。《安全生产法》第9条明确规定,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这就是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不仅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严把“人口关”,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还必须及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不能一批了事。
  《消防法》第24条也规定,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本案中,录像厅在开业前曾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可以说,此时其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但此后,录像厅擅自改建,封闭紧急防火出口,并经常反锁大门,实际上已经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多次接到群众的有关举报,因此,对该录像厅的情况应当是了解的,但是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对该录像厅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及时的检查,并撤销其消防安全的批准。
因此,虽然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录像厅负责人的行为造成的,但公安消防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对这起特大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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