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直接原因:
⑴由于主扇和局扇风机均未开启,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造成瓦斯局部积聚;
⑵该矿煤尘具有爆炸性,又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井下煤尘积存;
⑶井下管理混乱,以致在电雷管存放不当的情况下,电缆明接头碰到电雷管引脚线,引起雷管爆炸(即点火源),导致此次事故。
间接原因:
⑴该矿矿长无证上岗,应属非法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如煤尘具有爆炸性但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等)还在生产;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
⑵该矿安全管理不足,表现在许多方面,如:
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或不健全,如没有班前会和交接班制度等;
②三违现象严重,如时常违章放炮没有得到纠正等;
③井下物料放置混乱,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
④该矿从矿主到工人的安全素质均不高,反映出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等。
2、⑴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7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81条、82条及83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该矿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83条及90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该矿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⑷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3条,对该矿进行处理。
3、措施建议
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煤矿资格审查,坚决停办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工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严格执行;
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主要负责人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1、直接原因
⑴用户方违章在液氯钢瓶内混入氯化石蜡,且未向充装方说明此情况,形成事故隐患;
⑵充装方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前未按规定检查和清理,就进行充装作业。
间接原因
⑴用户方的生产设施存在缺陷(缺少必要的防倒灌设施);
⑵压力容器灌装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用户方和充装方的工人都属违章操作,也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说明双方单位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足;
⑶无论何种原因,化工厂建在居民区都是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的。政府和厂方也没有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2、⑴化工厂为化学危险品生产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82、85条,追究该厂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该厂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化工厂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化工厂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教育、督促所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⑶双方单位应当对有缺陷的生产设施进行整改,消除这一事故隐患;
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主要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