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人员没有配备自救器;井下没有隔爆设施和消尘洒水系统;矿井没有编制灾害预防计划。
(5)职工队伍培训差、素质低,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特殊工种人员没有按规定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有的瓦斯检查员无证上岗,没有达到应知应会标准。
(6)矿井安全管理标准低,抗灾能力差。存在诸多安全问题的七井,在1992年、1993年被东北内蒙古煤炭联合集团公司多种经营公司连续两年授予A级标准化矿井。
(7)对于女职工入井问题,矿务局没有彻底解决。
2.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分析,经过事故联合调查领导小组研究,对事故有关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七井井长刘某,是该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通风和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生产副井长刘某,负责全井生产技术工作,对井下生产组织和机电设备管理混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多种经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矿多种经营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七井安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3)鸡西矿务局局长,是鸡西矿务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安全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局多种经营公司总经理,是局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东北内蒙古煤炭联合集团公司总经理是东煤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安全工作指导、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
3.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这起事故的主要教训是,煤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法制观念不强,执法意识薄弱,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规、规章;不能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东北内蒙古煤炭联合集团公司、矿务局、矿放松了对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小井的安全管理,降低了安全管理的标准;矿井管理混乱、职工培训教育跟不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建议强化防范措施如下:
(1)切实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强化依法治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
(2)要理顺多种经营公司系统生产和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3)切实加强对矿务局所属各类小井的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规,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标准。
(4)鸡西矿务局要按《矿山安全法》规定,尽快研究解决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