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考试中心(院) :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我院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时,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是首次报考,且在当次考试开考前提出申请的,按应考人员信息修改程序予以修改。
(二)如应考人员是非首次报考,或在当次考试开考后提出申请的,我院不予修改。应考人员应按照新考生重新报名处理。
二、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报考科目信息的,我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的,按如下处理:
(一)应考人员在报名结束前提出申请的,按照新考生重新报名、重新审核报名条件处理。
(二)应考人员在报名结束后提出申请的,我院不予修改。
三、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在当次考试开考前提出申请,按应考人员信息修改程序(见附件)予以修改。
(二)如应考人员在当次考试开考后提出申请,我院不予受理。考生应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提出申请,按应考人员信息修改程序予以修改。
(三)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成绩合格但尚未领取证书者),我院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四、因考试工作人员原因造成应考人员信息错误,需我院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时,按应考人员申请修改程序予以修改。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出现的此类问题,列入市级考试机构考核内容;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考试机构在组织报名时要在醒目位置告知报考人员上述规定,并严格执行,考生报名数据需经本人签字确认。各级考试机构和应考人员应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信息确认制度,确保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工作高效,为考试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附件:应考人员信息修改程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应考人员信息修改程序
一、应考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报名表、准考证和如下材料,书面提出更改申请,并由单位签署初审意见。
(一)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应考人员原身份证件及新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应考人员报考级别、报考专业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资格审核部门的资审意见。
二、市级考试机构核实考生材料,决定是否受理考生申请。受理后填写《信息更正申请表》,经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省人事考试院。
如因考试工作人员原因造成应考人员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市级考试机构直接填写《信息更正申请表》,经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省人事考试院。
三、省人事考试院核实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根据相应程序向部中心联系更改,保持考试信息数据一致。
四、对于部考试中心或省考试院不予受理的更改申请,省考试院书面返回通知市级考试机构,市级考试机构负责通知到考生本人。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更正申请表
市级机构名称: 编号:(年度2位+地市代码2位+流水号4位)
更改类型 |
□考生信息变更 □考生本人原因 □工作人员原因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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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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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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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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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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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修改前指标值 |
修改后指标值 | ||
(姓名、身份证号、 级别、专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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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变更理由: | ||||
附件: |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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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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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考试机构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考试机构意见: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考中心函〔2010〕45号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及部分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人事考试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工作是考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人事考试的质量及声誉。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维护考试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证书已打印但尚未领取者),我中心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二)如应考人员尚未取得资格考试证书,需我中心修改的,按应考人员信息修改程序(见附件)予以修改。
二、因考试工作人员原因造成应考人员信息错误,需我中心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按应考人员信息修改程序予以修改。
从2010年10月起,对出现的此类问题列入省级考试机构考核内容。
三、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我中心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从2010年10月起,我中心不予修改。
四、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信息的,我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报考级别的,需重新审核报名条件、重新报名。
各级考试机构在组织报名时要提前告知报考人员上述规定,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信息确认制度,确保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工作高效,为考试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附件:应考人员信息修改程序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应考人员信息修改程序
一、省级考试机构接收并核实应考人员申请材料。
二、省级考试机构通过PTMIS生成《信息更正申请表》表,下同(一式两份),并认真填写表内各项内容,由省级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我中心。
(一)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应考人员原身份证件及新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由考试工作人员原因造成报考人员信息错误的,应同时提交应考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资格审查资料等复印件以及由省级考试机构盖章的情况说明。
三、我中心根据申请材料修改相关信息,并返回由中心盖章的《信息更正申请表》。
四、省级考试机构根据中心批复,变更相关信息,确保与我中心考试信息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