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的通知
晋安监函〔2015〕72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山西省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5〕109号)安排,现将我省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范围
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办。
资格终审工作由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中心承办。
资格审核范围: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满分60%的应试人员(名单见附件2)。
二、审核时间、地点
(一)资格初审时间:2015年12月14日- 12月18日(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30)。
资格初审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4。
(二)资格终审时间:2015年12月21日- 12月25日。( 12月21日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中央驻晋和省属企业; 12月22日 太原、大同、阳泉;12月23日 长治、晋城、朔州;12月24日 忻州、吕梁、晋中;12月25日运城、临汾);资格终审地点:山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中心(太原市帽儿巷2号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5楼505房间;联系电话:0351-4162667,4032668)。
(三)资格终审部门向省人事考试中心移交“现场资格审核总结”和“资格审核不通过人员汇总表”等材料时间:2015年12月29日- 12月30日。材料移交后,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上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
三、审核所需材料
(一)资格初审携带材料。
1.《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此表必须通过电子文档处理填写完成,手工填写无效;
2. 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 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试人员须提供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年限及从业证明材料(一份)(附件3)。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相关表格见附件。
请成绩合格人员持上述“材料”到报名时所选地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
(二)资格终审。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初审通过的人员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间报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中心进行资格终审。
四、审核注意事项
1.报考级别为免两科的考生,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考生,考试成绩以连续两个年度为一个周期进行滚动管理。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所有科目的成绩及本年度专业通过资格。
2.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资格审核部门将拒绝审核。
3.对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及专业通过资格。
4.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内的全部合格成绩,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三年内禁止参加任何职业资格类考试。
5.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将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五、审核依据标准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下发之日(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8日
附件1: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附件2:合格人员名单
附件3:工作年限及从业年限证明
附件4:各市初审部门地点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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