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最新通知《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考试实施办法等意见通知》,其中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中提到新增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新增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考试大纲考试重点:
“掌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规定,依照本规定分析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产期待遇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下面就从基本规定、孕产期待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法律责任几部分精简考点内容。
一、基本规定部分
※适用范围
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用人单位责任
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职工孕期待遇部分
※劳动安排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产假待遇
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相关费用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部分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三、法律责任部分
※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范围及权利
(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或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
(2)女职工生育未能享受98天产假或特殊增加的产假的;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未能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未能享受42天产假的;
(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及权利
违反女职工禁忌或在经期禁忌从事的的劳动范围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
违反女职工在孕期禁忌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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