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快报的范围
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是指: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他伤害);
2)造成10人被困或下落不明;涉险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6)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
7)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倾覆事故;
9)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
10)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13).事故快报的时限
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1)一次死亡(遇险)lO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2)一次死亡(遇险)3~9人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一次死亡l~2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调度统计机构;
(4)煤矿一次死亡l~2人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14).事故快报的方式
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以下方式逐级报送。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
(2)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电话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告。
(15)有关统计规定解释
3.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4.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5.死亡和失踪。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其他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上述事故规定报告期限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