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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课堂笔记第七讲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9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课堂笔记-第七讲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及辨识标准

   大纲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基础知识及辨识标准的掌握程度;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措施的掌握程度。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与2004年大纲要求相同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知识及辨识标准
   1
.熟悉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知识;
   2
.掌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方法。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1
、与2004年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
1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知识
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方法
   
内容讲解:
一、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及辨识标准
    一、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
1976
年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事故,造成30人伤亡,迫使22万人紧急疏散;1984年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使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发生甲基异氰酸盐泄漏的恶性中毒事故,有2500多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中毒受伤且其中大多数人双目失明,67万人受到残留毒气的影响。199385日,深圳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100多人受伤,损失2亿多元;19976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多元。
1993
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国内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与发展概况
欧共体在1982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简称《塞韦索法令》)。为实施《塞韦索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共体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要求对工厂的重大危害设施进行辨识、评价,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措施,并向主管当局提交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源状况的安全报告。
    1996
年,欧共体颁布了《塞韦索法令》,并要求其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从19992月起,《塞韦索法令》完全代替了原先的《塞韦索法令》,新法令是强制性条约。《塞韦索法令》有两层目标:一是预防包括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危害;二是减轻事故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后果。《塞韦索法令》对法令适用范围、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用地规划等进行了修订。
    
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塞韦索法令》的要-求是一致的。此条例根据企业内危险物质的数量列出了两个层次水平。主管机构由职业安全执行委员会、英国及威尔士环保机构和苏格兰环保机构共同组成。企业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预防重大事故和减轻事故灾害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1985
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关于危险物质应用和工业过程中事故预防措施的决定。198510月,国际劳工组织(ILO)组织召开了重大工业危险源控制方法的三方讨论会。1988年,IL0出版了《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1991年,ILO出版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实施细则》。1992年国际劳工大会第79届会议对预防重大工业灾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199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号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奠定了基础。
    
为促进亚太地区的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ILO19911月在曼谷召开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区域性讨论会。1992lO月,在ILO支持下,韩国召开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研讨会。在ILO支持下,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印度在建立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已辨识出600多个重大危险源;泰国已辨识出60多个重大危险源。ILO将来的重点是,进一步支持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第一步是在确定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表的基础上,辨识重大危险设施和装置,然后逐渐实施企业危险评价、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ILO将与其他国际组织一起共同促进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的实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有关国家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
    
美国于1990年提出了《过程安全管理标准(RMPR)》和《清洁空气行动修正案(CAA)》,要求雇主进行危害辨识,对所有危害以严重度进行分级,并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如应急计划等等;鼓励建立用以针对危险物泄漏的社区化学品安全体系。
    1996
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NOHSC)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和实施控制规定,并在2001725日批准公布了重大危险源的第一个年度公告。以后每年将定期发布澳大利亚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澳大利亚在本年度内重大危险源控制实施情况总结;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进展及对比;出现的突发性问题;重大危险源控制有效性分析以及提高改进计划。重大危险源是NOHSC建议国家强制控制的7个需优先考虑的类别之一。
    20
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控制,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列入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该项研究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思想和评价方法,为我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依托。为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提高我国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技术水平,1997年,原劳动部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和成都等6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继上述6城市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之后,重庆市、泰安市以及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地方政府和企业也已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管理工作。
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于谷顺主讲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国在200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随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4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河北、辽宁、江苏、福建、广西、甘肃、浙江、重庆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以便在全国推广。
    
在重大危险源控制领域,我国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发展了一些实用新技术,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用,为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薄弱,生产设备老化日益严重,超期服役、超负载运行的设备大量存在,形成了我国工业生产中众多的事故隐患,而我国重大危险源控制的有关研究和应用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系统,同欧洲以及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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