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考试辅导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课堂笔记第十四讲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9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课堂笔记-第十四讲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第六章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第三节  职业危害申报及职业病报告 
   大纲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了解程度;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掌握程度;对作业场所卫生评价的了解程度;对职业危害申报的掌握程度和对职业病报告的了解程度。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 
1、更改:2004大纲“第六章、第二节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及控制;”更改为2005大纲“第六章,第二节  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第三节  职业危害申报及职业病报告”。 
   考试内容: 
   第三节  职业危害申报及职业病报告 
   1.掌握职业危害申报内容、程序; 
   2.了解职业病报告内容。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本节是新增内容 
本讲要点: 
1、    职业健康监护 
2、    职业病危害申报内容与程序 
3、职业病报告的内容 
    内容讲解: 
一、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节  职业危害申报及职业病报告 
一、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项预防性措施,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是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1.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用人单位应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定期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地使用、维护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了解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 
  2.职业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应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接触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生分合、解散、破产时,亦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按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或调离所禁忌的作业,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者,应按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报告,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4.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有利于早期发现医学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病人,对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内容与程序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内容与程序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危害申报与职业病报告均做出规定,并于2002年3月以卫生部令的形式,相应发布了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其中,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表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表; 
  (2)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3)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 
  (4)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可列出); 
  (7)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存在毒物作业项目的提交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回执》。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1号)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三、职业病报告的内容 
三、职业病报告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报告职责及违法处罚做了规定,对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均做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在未颁布新的职业病报告办法之前,该办法仍然使用。 
    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报告职责及法律责任 
    1)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2)违法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的罚则: 
    (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中规定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程序与时限归纳如下: 
    (1)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3)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4)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 h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5)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6)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 
    (8)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日内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 
    3.职业病报告内容 
  1)应报告的职业病 
    《职业病报告办法》中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根据卫法监发[2002]108号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属于报告范围内的职业病统计共10大类115种。 
    2)职业病报告内容 
    根据引发职业病的有害物质类别不同,分别编制了《尘肺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按规定上报。 
    (1)尘肺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统计年度内有首次被诊断为尘肺病的劳动者,或尘肺晋期、调出(人)本省的尘肺病患者和尘肺死亡者均应填卡报告。在岗的非编制职工患有尘肺病时也应填报。报告卡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信息、尘肺病患者的基本信息、开始接尘日期、实际接尘工龄、尘肺病种类、胸片编号、诊数结论、报告类别、死亡信息、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日期等。 
    (2)农药中毒报告卡。适用于在农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因农业生产而发生中毒者归人职业病报告卡,不统计在此报告卡内。报告卡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信息、农药中毒患者的基本信息、中毒农药名称、中毒农药类别、中毒类型、诊断日期、死亡日期、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日期等。 
(3)职业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除尘肺病、农林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以外的一切职业病的报告。本报告卡适用于新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报告。报告卡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信息、职业病患者的基本信息、专业工龄、职业病种类、具体病名、中毒事故编码、同时中毒人数、发生日期、诊断日期、死亡日期、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日期等。 
小结:本讲要求大家重点学习职业危害申报内容、程序;
相关阅读

ȫʦ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