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的策划及审核准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策划和准备是现场审核前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它主要包括确定审核范围、指定审核组长并组成审核组、制定审核计划以及准备审核工作文件等工作内容。
1.确定审核范围
审核范围是指受审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范围。确定审核范围实质上就是明确受审核方作出持续改进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保证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和正常运行的责任范围。因此,准确地界定和描述审核范围,对认证机构、审核员、受审核方、委托方以及相关方都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过程中,从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合同评审、确定审核组的成员和规模、制定审核计划、实施认证到认证证书的表达无不涉及审核范围。
2.组成审核组
组建审核组是审核策划与准备中的重要工作,也是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质量的关键。认证机构在对申请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前,应根据申请方的各种因素,指派审核组长和成员,确定审核组的规模。
3.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计划是指现场审核人员和日程安排以及审核路线的确定(一般应至少提前1周由审核组长通知被审核方,以便其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和提出异议)。审核计划应经受审核方确认,包括在首次会议上的确认,如受审核方有特殊情况时,审核组可适当加以调整。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由于这两个阶段审核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因此,需要分别制定审核计划。
4.编制审核工作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依据审核准则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判定和验证的过程,它强调审核的文件化和系统化,即审核过程要以文件的形式加以记录,因此,审核过程中需要用到大量的审核工作文件,实施审核前应认真进行编制,以此作为现场审核时的指南。
现场审核中需用到的审核工作文件主要包括:审核计划、审核检查表、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审核记录、不符合报告、审核报告。
(三)审核的实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又由文件审核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两部分组成。
1.文件审核
文件审核的目的是了解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主要是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的要求,从而确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同时通过文件审查,了解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便为现场审核做准备。
2.第一阶段现场审核
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的目的主要是3个:一是在文件审核的基础上,通过了解现场情况收集充分的信息,确认体系实施和运行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确定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的重点;二是确定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的可行性和条件,即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审核组提出体系存在的问题,受审核方应按期进行整改,只有在整改完成以后,方可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三是现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活动领域和限产区域等各个方面加以明确,以便确认前期双方商定的审核范围是否合理。
3.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其主要目的是:证实受审核方实施了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并遵守了体系的各项相应程序;证实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相应审核标准的要求,并能够实现其方针和目标。通过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审核组要对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否通过现场审核做出结论。
(四)纠正措施的跟踪与验证
现场审核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发现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不符合事项。对这些不符合项,受审核方应根据审核方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制定纠正措施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加以实施和完成。审核方应对其纠正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五)证后监督与复评
证后监督包括监督审核和管理,对监督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并在特殊情况下组织临时性监督审核。获证单位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时,可通过复评,获得再次认证。
1.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是指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限内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其目的是通过对获证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验证,确保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地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体系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持续有效地实现既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并有效运行,从而确认能否继续持有和使用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复评
获证单位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受理后,重新对用人单位进行的审核称为复评。
复评的目的是为了证实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的要求,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和保持。
小结:本讲讲述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方法与步骤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与认证;要求大家重点学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始评审及体系策划的内容;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课堂笔记-第十七讲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第八章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大纲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包括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的熟悉程度;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了解程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了解程度。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与2004大纲要求相同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2.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3、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1、更改:2004大纲“
1.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更改为2005大纲“
2.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2、未变化内容:
1.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2、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本讲要点:
1、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2、安全生产监督的方式与内容
内容讲解:
一、 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第八章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章中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所构成的广义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包括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3)监察机关的监察。
(4)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7)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外,《劳动法》、《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中对于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权和责任所做的规定实质上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是指由国家法规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是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机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的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基本特征:
(1)权威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2)强制性。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普遍约束性。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职责,不允许逃避、抗拒《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这种普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三)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
(1)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3)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协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10)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u)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12)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3)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分的若干问题
(1)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2)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3)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
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
案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4)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承担如下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3)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6)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安全生产监督的方式与内容
三、安全生产监督的方式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察程序
安全监察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察程序是指监督检查活动的步骤和顺序,一般包括:
(1)监察准备。
(2)调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3)调查作业现场。
(4)提出意见或建议。
(5)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或《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
(二)安全生产监察方式
1.行为监察
行为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严肃纠正和处理。
2.技术监察
技术监察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技术监察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人手。
(三)安全生产监察的种类及其内容
1.一般监察
一般监察是对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常规的全面监察。
1)具体方式
(1)不定期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
(2)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评定。
(3)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
2)基本内容
(1)安全管理:是否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能贯彻执行;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
(2)安全技术:生产工艺、工作场所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3)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单位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培训合格后上岗。
(4)隐患治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报考管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
(5)伤亡事故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事故的报告、登记;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统计、分析;事故的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6)职业危害管理:职业危害与职业病;毒物危害;粉尘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非电离辐射危害;体力劳动强度、高温和低温作业、冷水作业等。
2.专门监察
专门监察是针对专项问题进行的监察,主要包括:
(1)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到“三同时”。特别是矿山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审查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对“三同时”各负其责。
(2)对特种设备的监察。特种设备的制造生产、使用、检测检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3)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
(4)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杜绝违章操作。
(5)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监察。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
(6)对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的监察。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分级、建档,将分级结果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治理。
小结:本讲要求大家重点学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