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 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 责任者: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 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 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 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 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 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