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范畴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2003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大类。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
(1)电梯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2)起重机械 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劳安字1-1991]8号,1991年3月21 IE])。
(3)客运架空索道 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4)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 E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
(5)压力管道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
(6)防爆电气(器) 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E1987]36号,1987年12月16 let)。
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内容
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具爆炸危险性的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不仅破坏设备本身,还会破坏附近的设备和建筑物,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防止发生事故,对特种设备必须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七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例如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如下。
(1)设计审查设计审查只有保证设计的合理性才能决定产品的安全可靠性。为了保证设计质量,设计单位要具有与其设计的设备类别、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手段,具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技术责任制度。
(2)制造审查 在设计合理的前提下,审查制造产品、品种的单位是否具有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手段,是否具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技术制度。
(3)产品检验 审核制造企业在设计合理的前提下,从材料验收,加工成品到设备出厂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检验。对产品制造要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许可证制度,制造厂要具有与所制造的设备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完整的设计图纸,严格的原材料验收制度和工艺、质量检验机构,新产品要实行检验制度,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4)安装审查 安装单位要经过审批,以保证质量。安装单位除具有必要的技术力量、施工工艺程序和安装器具外,还必须有完整的质量验收制度。
(5)使用登记发证 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登记并取得使用证。
(6)定期检验 内容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通过实验检验及时发现问题,并消除隐患。
(7)修理和改造的审查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要报安全监督机构审查批准,损坏严重难以保证运行的设备要作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