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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防护品管理(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5日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一)选用原则
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GBI.1651—1989)国家标准,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依据。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要求
2000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规定了国家工种分类目录中的116个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的具体责任为:
(1)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2)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护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购买的护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护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3)用人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是: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我国一项新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1.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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