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及其安全标志标识
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明确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及其安全标志标识。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共分为如下6大类21个小类:
1.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8.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4.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5.、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6.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