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要求:
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熟悉安全生产(包括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与20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
1、 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责
3、安全生产监督的方式与内容
内容讲解:
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这里讲的监督管理,主要指政府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如很多矿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安全监察局,对下属企业的监督,属企业内部的监督。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一)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章中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所构成的广义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包括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3)监察机关的监察。
(4)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7)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外,《劳动法》、《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中对于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权和责任所做的规定实质上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