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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职业危害因素分类(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8日

(二)与职业有关的其他因素
如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的不合理,工作的紧张程度等;个人生活习惯的不良,如过度饮酒、缺乏锻炼等;劳动负荷过重,长时间的单调作业、夜班作业,动作和体位的不合理等都会对人产生影响。
(三)其他因素
社会经济因素,如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国民的文化教育程度、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带来影响。另外,如职业卫生法制的健全、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系统化,对于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和减少作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职业病的概念及分类
(一)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办公室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1、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3、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4、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工作有关的疾病。也可以说,职业病是职业病损的一种形式。
2.分类
我国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职业病名单》(02卫法监发108号),新颁布的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包括: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其中包括化学灼伤等工伤事故。为正确诊断,国家针对部分职业病制定了《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公布实施。
为了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以便采取预防措施,我国在2002年5月正式开始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还修改并重新颁发《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年3月28日发布)及职业病报告办法(88卫防字第70号),主要要求有:
①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应在诊断后24小时以内报告,卫生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下厂进行调查,提出报告,以便督促厂矿企业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防止中毒事故再次发生;②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在15天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并进行登记,以便及时掌握和研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报考,制定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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