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应用 该职业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响,要求在监测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同时,对浓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地点,进行监测评价(一般采集接触15 min的空气样品;接触时间短于15 min时,以15 min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与8 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相配套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必须符合制定的接触限值或推算出的接触限值。当评价该限值时,即使当日的8 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要求时,仍不应超过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4.最高容许浓度的应用
该职业接触限值是对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性较大的有毒物质而制定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应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有代表性的空气样品。该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必须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而不容许超过此限值。
5.对于标以(皮)字的有毒物质,应积极防止皮肤污染。某些化学物质(如有机磷化合物、三硝基甲苯等)在工作场所中经皮肤吸收是重要的侵入途径,应采用个人防护措施,防止皮肤的污染。
6.对粉尘制定了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耶№)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两种接触限值,应尽量测定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进行评价,尚不具备测定呼吸性粉尘条件时,可测定总粉尘浓度进行评价。
7.当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时,若缺乏联合作用资料,应测定各自物质的浓度,并分别按各个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评价。
8.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统或具有相同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用时,则应按式6.2计算结果,进行评价:
C1/L1+C2/L2+……Cn/Ln (6.2)
式中c1,C2…C。——各个物质所测得的浓度;
L1 L2.Ln——各个物质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当计算值≤l时,表示未超过接触限值,符合卫生要求;反之,当计算值>1时,表示超过接触限值,不符合卫生要求。
二、有害作业分级评价
有害作业分级评价是对环境接触水平与影响危害产生的主要接触条件进行的综合评价,目的是对有害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采取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主要有接触水平与接触时间。评价某一具体作业场所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时,在一定接触水平下,接触时间是最主要的依据。但实际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存在多样性、变动性及作业人员接触的间断性等复杂情况;不同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和对人体作用的特点也不相同,因此在评价时除接触时间外,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并根据卫生标准的改变、职业卫生技术的发展,不断探索切合实际的科学分级评价方法。
目前用于作业场所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主要标准有: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l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T3869—19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T4200—1997《高温作业分级》、GB/T14440一1993《低温作业分级》、GB/T14439一1993《冷水作业分级》、LD80—1995《噪声作业分级》。
生产性毒物是作业场所种类繁多、接触广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性毒物的职业接触方式有呼吸道吸入、经口食入、经皮肤吸收,以呼吸道吸人为主。
(一)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6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级依据6项指标综合分析,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对某些特殊毒物,则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接触多种毒物时,以产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级别为准。
标准中还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和行业举例。
GB5044.一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将职业性接触毒物按表6—1将其毒性划分为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