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水上交通事故
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分类见表9—1。
表9一l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方法
注:①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②本规则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或本级。
8.民航飞行事故
根据国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 14648--1993)的规定,航空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2 250 kg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最大起飞质量2 250 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质量2 250~50 000 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质量50 000 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9.农业机械事故
《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报告暂行规定》将农业机械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是指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l~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10.渔业船舶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业部、农渔发[2004】13号)将渔业船舶事故分为:
(1)小事故:船员有伤残,但无人员死亡与失踪,或者海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10万元,内陆水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0.1~10万元;
(2)一般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l~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
(3)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4)特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 000万元及以上;
(5)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0人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