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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事故处理(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3日

五、事故性质的认定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评定。事故的性质一般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下列情况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下列情况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2j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造成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七、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产责任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定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的种类
(1)行政处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
(2)行政处罚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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