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火灾隐患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火灾隐患是指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或在火灾发生时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或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火灾隐患”包括以下三类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六)完善灭火设备,灭火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这里所说的“灭火设备”一般是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自救逃生器、灭火器、防烟面罩等。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对已建设的消防设施和已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并按时维修。
(七)防火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井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单位应明确规定值班、巡逻人员的岗位、形式及职责。
火灾特别是重、特大火灾往往发生在夜间或节假日,此时由于单位人员相对较少,存在的火灾隐患不易被发现,致使火灾发生或者小火变成大灾。所以,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及时发现火情,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防火值班员、巡逻人员应当做到身体健壮,责任心强,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
(八)火灾扑灭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这是对失火单位在火灾扑灭后的要求。《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其目的是为了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现场一经破坏将无法再恢复,火灾调查工作也就无法开展,所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实践中发现有的单位为减轻责任或怕影响正常工作,擅自将火灾现场撤除或清理,这给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分清火灾责任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对单位增加了此项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九)不得不报告或者延误报告火灾情况
这是对火灾报警的规定。报告火警是每个人的基本义务,《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发现火灾后,在具备报火警的条件下,没有立即报警的行为就属“延误”。
(十)贯彻执行本市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防火安全义务
这里所说的本市规章是指与《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相配套的我市其他的14个消防规章,如《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全管理规定》等。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