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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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