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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 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
  多家经营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 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 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三)组织部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十)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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