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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五)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20日

  第六章 消防设备
  第三十二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的规定,设置固定消防设施。 建筑物内的下列部位应当配置相应种类的轻便灭火器材: 
  (一)餐厅、观众厅、舞台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各楼层服务台、电梯前室、走道; 
  (三)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房、发电机房、图书室、燃油燃气锅炉房和厨房; 
  (四)车库、可燃物品库房等重要部位。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凡失灵损破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
  第三十四条 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宾馆、饭店的各楼层宜配备供住客自救用的安全绳或缓降器、软梯、救生袋等避难救生器具。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人员,对设备要认真管理和维护,并建立档案,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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