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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六)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20日

  第七章 奖 罚
  第三十八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可由本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者,表现突出的;
  (六)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三)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五)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人。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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