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压力容器之一的气瓶,是一种重要的特种设备,但目前气瓶的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有些经营者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环境中从事气瓶经营,埋下了重大的火灾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下就是在某地易燃易爆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触目惊心的违法现象。
个体户违章经营。一个体经营户在租用的简易房屋边乱搭乱建了两间棚屋,其中外侧一间内存有100余个汽车外胎和200余公斤包装纸箱、稻草等可燃物。在该屋内和住户门口两侧以及二楼阳台等处零散放有6个220升油桶,有的装有机油或汽油。在该棚屋和楼房之间的房屋内混存有62只氧气、乙炔气瓶,其中乙炔35瓶(实瓶27瓶,空瓶8瓶,超期使用或使用报废钢瓶20瓶);氧气瓶27瓶(实瓶25瓶,空瓶2瓶,有13瓶属超期使用)。像这类规模不同的个体经营户在该地区约有30余家,且大多数隐藏在居民住宅区中。
报废气瓶重返市场。气瓶检测部门举报,有500余瓶已报废的液化气瓶又回到市场重新申请检验。专项治理小组根据有关线索追溯到报废气瓶的单位和收购废品的厂家和处置地点,发现报废的液化气钢瓶总共有2000余瓶,报废气瓶的单位与收购个体户签订了销毁报废品的合同,但个体户出于营利目的,没有按程序在气瓶上开口,却又转手卖给他人而流入市场。
长途汽车携带气瓶。在一次治安检查中发现长途公共汽车上十余只装满氟立昂的气瓶夹杂在拥挤的人群中。当问及驾驶员时,回答说该气体是不燃气体。不了解其性质的人听起来似有道理,其实其危险性和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这些现象具有下列共性:
1.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现象多。按要求,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每三年就要进行一次检测,但不少气瓶超期两年或三年未检,检查发现超期最长的是1988年检验过的高压气瓶。
2.使用已报废的压力气瓶。为了谋取利润,有的个体经营者把已报废的钢瓶换上角阀,并涂上油漆以劣充优,廉价抛向市场,使消费者蒙受其害,危害社会。
3.乙炔、氧气、氢气等混存现象严重。在个体经营户中,把氧气瓶与乙炔瓶混存的现象较为普遍。检查发现,除经营者仅代销一种气体的外,个体经营者都有混贮气瓶的现象。
4.安全标牌上存在的疑点多。在专项治理活动中,从某现场发现数枚正品但过期的检验标牌后,在检验标牌上发现了下列疑问:一是检验标牌内圆圈边缘上存在大量毛刺损伤;二是制作不规范;三是检验代号不是周边地区的代号;四是标牌上有效年份数字的印痕与其他数字印痕深度明显不一。
5.所处的场地不具备安全条件。租房的个体经营户本身居住条件差,气瓶大都混放在邻近的房间内,没有防火间距和防火措施,不具备存贮的消防安全条件。
6.法定手续不齐全。非法经营的最基本特征就是没有齐全有效的法定手续。一无营业执照,二无税务登记,三没有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为维护法律尊严,在新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依法实施监督,是消防监督部门应尽的职责。规范气瓶的安全管理,要做到:
(一)把好气源的源头管理关。安全监督管理从各类气源的生产厂家做起,把安全放在首位,不充装超期未检的气瓶,不向无经营证照的个体户供气。
(二)把好气瓶检测关。规范检验标签,严格气瓶报废的有关规定。
(三)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广泛收集压力气瓶经营市场的安全报考和信息,及时消除隐患。
(四)依靠部门、行业的协作管理优势,加大信息反馈力度,规范市场管理。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