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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与连带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3日

  在煤矿安全管理中,为了加强安全管理,一般都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方法,制定了诸多制度,尤其在职工自保和联保方面做了许多要求,把确保安全作为班组、区队的一个总体目标,贯穿在区队的管理整个过程,有效地促进了安全管理水平。但在实施过程中,对出现安全问题后,往往追究的是负相关责任的一些负责人,即主体责任,而没有对其他共同操作人员做出相应处理,使责任主体单一,团队作用的不得有力体现,“共同参与,共保安全”的管理思路得不到认真贯彻,同类安全事故重复发生,也引不起其他职工的思想重视。

  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是法律上的一对对应的责任名词。主体责任是指责任当事人对自己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操作规定或过错而承担责任的公民个人或单位;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使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在工作过程中,为共同的目标分担不同程度的责任,有利于共同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安全是煤矿生产的头号工程,如何实现安全生产是煤矿管理的终极目标。如果把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形式引入煤矿安全管理中,对提高整体队伍的安全意识,把确保安全作为团队的整体责任,规范操作行为,实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井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煤矿安全主要决定于基础管理水平,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主体——人。任何一项具体工作,生产规程的落实都需要人去具体操作,人的行为决定结果,人的意识决定行为。所以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劳动技能,实现要职工安全为职工要安全的转变,进而实现职工“我能安全”,是确保本质安全生产的前提。如何使职工转变思想观念,把自己融入到班组这个集体之中,将责任同利益有机的统一起来,把确保安全作为自身的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尽心尽职的落实在具体工作当中,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工作重的违章作业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加以整改等,把自身安全和工友安全有机的统一起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注重班组长、队长等负责人的责任,加强了对管理者的责任的强调,而忽视了其他人员的责任。每位职工在集体工作中都担当着一个角色,都承担着一种责任,他们的行为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整体工作的进展和最终结果。在井下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只是队干、安检员、班组长的责任,还包括班组的每一位工人,监督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是每位工人的一项权利,确保安全是他们的的一种责任。因此,凡是发生“三违”、工伤的事情,除了追究主要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必须将其他人员也要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实施连带责任追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团队意识,增强整体安全意识,才能使自保合联保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做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也才能增强团队的凝聚力,使工友之间形成合力,为整体目标的实现群策群力,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为共同利益而齐心协力。我们在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职工对工友发生“三围”和工伤不以为然,深知自己的做法没有不对的地方,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身责任的缺失,甚至把责任都推到队干和班组长、当事人身上,认为与自己毫无关系,把自己置于局外人,这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其实连带责任不知是在井下生产中可以应用,凡是存在团队合作的工作中都可以引入,最终实现责任与利益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增强职工的整体观念和大局意识,把个体和团队有机地联系起来,否则,职工之间的相互协作,集体观念、团队凝聚力、联保等都是空谈。

  同时,在追究连带责任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工作中共性知识的教育,在我们平时职工培训中,大部分只注重了岗位知识的教育,而忽视了其他共性知识及一般常识性知识的教育,使职工之间不能达成一种默契。除此之外,职工培训尽量打破岗位培训的局限,扩大培训的受众范围,尽量使广大职工对其他工作也有所了解,这样不仅有利于职工之间的相互协作,还有利于相互监督、发现、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和结果促进煤矿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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