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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必究是安全生产的法律保障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30日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来源: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源:www.examda.com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方式是最全的,设定的处罚种类是最多的,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是最大的。
    1. 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行政处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0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2. 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惟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3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共有11条。《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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