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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中引用法律法规的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27日
    三、预评价的有关文件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预评价导则》中对安全预评价的定义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在安全预评价中,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水文资料以及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以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决定》规定,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采集者退散
    因此,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中,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有的评价机构仍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否则作为重大的原则问题不予预评价或要求其补齐资料,显然是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究其原因,是安全评价机构对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了解。
    应当注意的是,安全评价机构在没有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情况下,会给评价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需要更加充分的认识,尽可能地收集建设项目的基本概况,包括主要设备、物料、工艺以及安全监控系统的选择等,并核实其真实性和数据的可靠性。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四、首要的评价内容
    在《安全评价通则》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安全评价要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符合性评价,但是我们不妨从安全评价的定义着手:“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此定义清楚地告诉我们,安全评价是以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做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所谓系统工程,即人、机、材料、环境、法律组成一个系统,当然包括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是否违法作出判断,比如,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是,相当多的企业并没有认真执行,大致有4种情况:一是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失职,从业人员没有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三是没有执行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选用相应的防护用品;四是没有按照规定报废,及时更换,一些企业不愿意为从业人员提供最低防护,何谈安全生产?
    所以说,安全评价必须首先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安全评价员的培训教材(第3版)大幅度地增加了法律法规的篇章,于2005年10月份举行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对法律法规的内容也作了较多的要求,这是十分正确的。
    引用法律法规是安全评价的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对法律法规的尊重是安全评价机构的立身之本。对物料、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评价是重要的,但千万不可忽视最重要的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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