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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职业卫生监管现状与对策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24日

    在改革开放与中国“入世”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走向进一步繁荣,各类国内国际工业企业发展迅猛。正因为如此,近年来,许多地区以招商引资为导向,建立以生产加工为主的工业园区,发展精细化工、制药、建材、服装等多种行业,很好的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有效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但是,由于用工形式繁多、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情况变化,对企业中的劳动者健康影响也产生着新的变化,不少劳动者受到了职业损伤,甚至患上了职业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相悖。相关地区的基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面临着重大挑战。
    1、面临现状
    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呈现出三大转移趋势:由中心城市区向城乡结合区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东西部转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1职业危害因素有增无减
    80年代,蜂拥而至的乡镇企业经历了优胜劣汰过程后日趋稳定,随之而来的转资、改资、租赁、承包,大部分乡镇企业又成为私营、民营。招商引资后,三资企业高速发展,但职业危害随企业的变迁发生着“放大”效应,一些职业危害不随企业关、停、转而消灭,反而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
    1.2招商引资引起的负效应逐渐显露
    招商引资为城乡结合地区带来了许多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此,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在经济工作中,作为头等大事抓。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服务功能无限扩大,许多工业园区采取各种迂回和擦边球政策,无限制的要求包括卫生在内的有关职能部门作象征性的审核,给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陷入被动位置。如:先上车后补票;先造标准厂房,后招工业项目;不管合适不合适先安置进来;不管何类项目,先进来再说‘边建设边办手续,三同时审核形同虚设。
    1.3新化学品种类逐年增多
    在引进与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使用或产生新的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往往产生新的、未知的职业危害,如化工制药制药行业中各种催化剂、稳定剂、溶剂品种,部分是从台湾、香港、东南亚地区和国家进口的,没有具体中文标识、说明书以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使用企业也不知毒性程度,显然卫生防护就无从做起,有些企业仅有的一点防护设施也没有针对性,潜在的危害性很大。
    1.4卫生防护工作欠账太多
    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尤其是卫生防护措施不到位,新的职业危害又不断产生,这主要发生在乡镇企业转资、租赁、承包后的用人单位,老的治理项目未落实的单位转资后,企业不敢或不想投资,担忧投资无回报,原有的防护设施年久失修,运转不正常,失去防护效果;新建企业有一部分是先建标准厂房,后引进项目,工程与项目脱钩不匹配,造成卫生防护设施无法到位。
    1.5部分企业面对执法者,消极避嫌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已有五年。期间,卫生监督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举办各种形式培训班,同时进行全面执法检查,边普法边执法,督促企业知法守法,但是部分企业从自身本位角度片面理解,对现场执法采取满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故意简单报工艺技术,个别职业危害严重工段,在检查时临时关闭,消极抵制,紧急避嫌,造成这种情况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三资企业怕被处罚,影响企业声誉;内资民营企业怕处罚,影响经济效益;老企业技术滞后,收支失衡,勉强维持,故更怕招惹麻烦。
    1.6职业人群庞大,流动务工者多
    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的同时,一大批剩余农村劳动力和外来人员构成了流动劳动大军,呈现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由于接触职业危害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造成职业危害的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导致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能有效落实。
    2、对策
    形势逼人,责无旁贷,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变压力为动力,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遏制职业危害蔓延的势头,在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改善执法环境,控制高危职业人群的职业病发病率。笔者认为,在现有背景下,除了尽力取得当地政府的理解、做好常规的法制宣传培训与自身监督队伍建设外,有以下几点值得大力推广:
    2.1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模式
    在经过了多年的卫生监督工作后,网格化监管模式的优点渐渐崭露出来,形成了以当地基层职卫管理人员(卫生协管员)、卫生监督部门、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的点面结合管理模式,各司其职,充分发挥每个结点的优势,监督、服务、指导、反馈全方位开展,以达到保障职业健康的核心目的。
    2.2实行量化分级重点监管
    职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目的是最优化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提高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效能,降低职业病急性事故和慢性危害发生率,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建立量化分级模式,可以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规范监督机构的执法行为。既可以使卫生监督部门抓住控制职业病的关键点,增强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为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明确的目标,增加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2.3完善企业自律建设
    今年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为“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6].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再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由此可见,完善企业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自律建设,将是今后职业病发展的重要环节,监督部门除了做好日常监督外,应该指导企业如何按照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SA8000社会道德责任标准等第三方认证准则的要求,逐渐形成“员工自愿、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的良性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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