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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二讲讲义(10)

来源:233网校 2010年6月11日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3)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按上述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的受理、证书和标志的核发,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该中心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具体受理和核发过程及日常管理要求,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这里讲的监督管理,主要指政府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如很多矿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安全监察局,对下属企业的监督,属企业内部的监督。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取代这些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仅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这些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综合监督管理还体现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环球环球网校网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都以不同形式成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其他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考试大论坛
    另外,为了加强国家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国务院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市、县也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作用,大大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此,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网格式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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