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一、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
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投人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投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安全生产设施的投人必须有一个治本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要克服盲目无序投人的现象。因此,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二)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建设安全和卫生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防爆工程、通风除尘工程等。
2.增设和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4.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5号)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请访问考试大网站http://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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