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建筑施工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其中: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藏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 2268—1 990)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不要求单独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提取标准:
(1)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
1)石油,每吨原油1 7元;
2)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3)金属矿山中的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4)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5)非金属矿中的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6)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 m,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O.5元。
以上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等。
对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燃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在上述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150%.
(2)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以当年主营业务收人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法,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
1)房屋建筑工程和矿山工程为2%;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由总包单位统一收取的,总包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对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在中标后也不得削减。
建设工程监理部门要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3)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法,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
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 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1 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实际销售收人超过1亿元至1 O亿元(含)的部分,按照O.5%提取;
4)全年实际销售收人超过1 O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O.2%提取。
(4)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人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
1)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2)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3)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后,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其专户资金累计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和5%时,允许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企业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用。
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 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 7号)规定执行。来源: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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