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要求
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业主经济能力有限或者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躲避逃逸,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全部推给地方人民政府,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扭转当前这种恶劣现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需要建立风险抵押机制,依法确定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存储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据此,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 1 8号)。
(二)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四、五条,对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1)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储标准:
1)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2)中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l 50万元;
4)特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按照产量、从业人数或销售收人等因素,参照以上标准确定本地区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标准。考虑到不影响特大型、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每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500万元时不再存储。
(2)煤矿企业的存储标准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其标准为:
1)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1 00万元;
2)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 50万~200万元:
3)9万吨以上至1 5万吨(含1 5万吨)存储250万~300万元:
4)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和安全程度评估等有关因素,在以上相应的分档区间内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数额。为了不影响特大型、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每个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请访问考试大网站http://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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