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方法
关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及方法,参考国外同类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火灾、爆炸、毒物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规律,以及1997年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试点的情况,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起草提出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此标准自2001年4月1日实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其附件一为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如下:①储罐区(储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⑦煤矿(井工开采);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4.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1)输送GB 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
2)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 50160及GBJ 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
3)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2.5MPa,且额定蒸发量≥10 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 MW.
6.压力容器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O.1 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3 的尾矿库。请访问考试大网站http://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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