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职业危害评价包括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及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础。
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规定了330种化学有害因素、47种生产性粉尘、1种生物类有害因素、8类物质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在使用职业接触限值时,首先应明确以下术语的含义:
1.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
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3类。
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r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h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 Concentralion.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4.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I.)
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 min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5.工作场所(Workplace)。
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6.工作地点(Work Site)。
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在使用职业接触限值时,还必须注意:
1.在评价工作场所的污染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测定方法和有关采样规范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使其全面反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并正确运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作出恰当的评价。
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应用。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按8 h工作日内各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 h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应用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浓度值,主要适用于评价个人接触状况;工作场所的定点采样(区域采样),主要适用于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的评价。
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可按式(8.1)计算,工作时间不足8 h者,仍以8 h计:
E=(CaTa+CbTb+…+CnTn.)/8 (8.1)
式中 E——8小时工作日接触有毒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8——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
CaCb——Ta……Tb……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mg/m.;
TaTb——Ca.Cb……Cn浓度下的相应接触持续时间,h.
如:乙酸乙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200 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 mg/m3 浓度,接触2 h;200 mg/m3.浓度,接触2 h;180 mg/ m3.浓度,接触2 h;不接触,2 h.按式(8.1)计算:
E=(2×300+2×200+2×180+2×0)。mg/m3÷8=170 mg/m3
结果<200 mg/m3,未超过该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应用
该职业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响,要求在监测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同时,对浓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地点,进行监测评价(一般采集接触15 min的空气样品;接触时间短于15 min时,以15 min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与8 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相配套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必须符合制定的接触限值或推算出的接触限值。当评价该限值时,即使当日的8 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要求时,仍不应超过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4.最高容许浓度的应用
该职业接触限值是对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性较大的有毒物质而制定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应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有代表性的空气样品。该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必须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而不容许超过此限值。
5.对于标以(皮)字的有毒物质,应积极防止皮肤污染。某些化学物质(如有机磷化合物、三硝基甲苯等)在工作场所中经皮肤吸收是重要的侵入途径,应采用个人防护措施,防止皮肤的污染。
6.对粉尘制定了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耶№)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两种接触限值,应尽量测定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进行评价,尚不具备测定呼吸性粉尘条件时,可测定总粉尘浓度进行评价。
7.当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时,若缺乏联合作用资料,应测定各自物质的浓度,并分别按各个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评价。
8.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统或具有相同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用时,则应按式8.2计算结果,进行评价:
C1/L1+C2/L2+……Cn/Ln (8.2)
式中 c1,C2…C.——各个物质所测得的浓度;
L1 L2.Ln——各个物质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当计算值≤l时,表示未超过接触限值,符合卫生要求;反之,当计算值>1时,表示超过接触限值,不符合卫生要求。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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