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航飞行事故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 14648——1993)的规定,航空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2 250 kg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最大起飞质量2 250 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质量2 250~50000 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质量50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5.铁路交通事故
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二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 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3)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3)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4)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5)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的分类
有关事故的分类问题,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角度不同,分类的方法也就有所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二)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称为伤亡事故。只造成生产中断、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称为非伤亡事故。
(三)依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