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报告的内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是应当以全面、简洁为原则。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不仅应当报告现场的总体情况,还应当报告现场的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当尽量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就是要全过程描述,“简”就是要简单明了。但是,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在一瞬间,对事故经过的描述应当特别注意事故发生前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一些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可能就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做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在矿山事故中,往往出现多人被困井下的情况,对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要根据事故单位当班记录,尽可能准确地报告。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6.事故的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对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内容和时限作出了如下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
(3)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调度快报事故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2.调度快报
(1)调度快报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
3)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
4)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
5)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
6)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
7)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8)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9)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
10)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1)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2)调度快报时限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或有新情况续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一般事故报告,每周周五前和每月月末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3)事故快报的方式
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以下方式逐级报送: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
2)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电话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告。
3.统计月报
(1)统计月报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事故死亡、事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类别等情况。
(2)统计月报时限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7]37号)要求,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卡片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3)事故统计月报的报送方式
各类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通过专用网络报送伤亡事故统计卡片;尚不具备专用网络传输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公共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4.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几个问题
(1)以高等级事故因素为先确定事故等级
一起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在总体事故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为先进行统计。
(2)事故等级的变化调整
由于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导致事故等级出现变化的,要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事故等级调整。
(3)事故报告项目的界定标准
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急性工业中毒。参照《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年9月17日),“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人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人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死亡和失踪。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其他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上述事故规定报告期限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事故救援、事故处理所支出的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具体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②丧葬及抚恤费用:
③补助及救济费用;
④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①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②现场抢救费用:
③清理现场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①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②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4)事故性质的界定
要严格事故性质的界定,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应先按要求及时快报,经事故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写出书面报告,在没有明确批复之前,必须进入统计。
五、事故的救援与现场处置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要做好事故报告工作外,更重要的是要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考试大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