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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管理知识精讲98

来源:233网校 2011年3月22日

  第三节 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克服主观主义,保证做到客观、公正。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者缩小事故事实,更不得弄虚作假;二是在认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要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事故责任;三是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

  (二)尊重科学的原则

  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客观规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特别是事故原因的调查,往往需要做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术手段,如进行技术鉴定或试验等。尊重科学,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二、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分别做了规定。同时,考虑到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已有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大致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国务院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既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担任,也可以由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近年来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一般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普通事故的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煤矿事故的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规定,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加调查;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负责监察事故发生地煤矿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3.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铁路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4.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的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三)上级政府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一般情况下,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2)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

  (3)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4)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

  (5)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四)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的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与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成时,发现被推荐为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人选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该成员予以调整;事故调查组组成时,有关部门、单位中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应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其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将该成员予以更换或者停止其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事故等级,设事故调查组副组长1~3人,副组长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副组长在事故调查组成员中产生,协助组长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一般等级的事故可只设组长一名,不再设置副组长。

  (四)事故调查组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必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

  4.事故调查组聘请的参与事故调查的专家,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来源:{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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