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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第二章辅导:第6节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1月4日

第六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一、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
  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安全生产投入的决策程序,因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而异。但其项目计划、费用预测大体相同,即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牵头,工会、职业危害管理部门参加,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或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经财务或生产费用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股份制生产经营单位一般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批准前,应经过董事会下属的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查。个体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则由投资人决定。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高危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满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的维护,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应急演练、器材配置,职业安全卫生的检测、检验等要求。由于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方式的不同,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费用,从教育培训费用中列支;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因其生产的连续性较高,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其安全措施计划中有的不包括保证设备运行可靠性的费用等,在检查和考核其安全生产投入在计算在内。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一)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
  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投人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投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安全生产设施的投人必须有一个治本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要克服盲目无序投人的现象。因此,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13条,进一步明确了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一般来讲,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编制年度(或半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支出按计划执行。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①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②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
  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③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使用范围、管理程序、监督程序,每年完成后应及时总结项目和费用的完成情况。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要求
  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业主经济能力有限或者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躲避逃逸,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全部推给地方人民政府,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扭转当前这种恶劣现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需要建立风险抵押机制,依法确定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存储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据此,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 1 8号)。
  四、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四、五条,对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1)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储标准:
  1)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2)中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 00万元;
  3)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特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按照产量、从业人数或销售收人等因素,参照以上标准确定本地区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标准。考虑到不影响特大型、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每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500万元时不再存储。
  (2)煤矿企业的存储标准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其标准为:
  1)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1 00万元;
  2)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 50万~200万元:
  3)9万吨以上至1 5万吨(含1 5万吨)存储250万~300万元:
  4)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和安全程度评估等有关因素,在以上相应的分档区间内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数额。为了不影响特大型、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每个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2.风险抵押金存储的要求
  (1)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事先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2)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3)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人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帐户支取现金。企业风险抵押金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本企业所有,任何部门和银行不得在企业间进行调剂使用。
  指定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方便了相关部门和代理银行在政策执行、资金管理、支出使用、数据统计等方面的统一、快捷、方便。风险抵押金由企业到代理银行专声存储,好处在于:一是资金性质清楚,既体现了资金的抵押特点,又体现了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的利息全部归本企业;二是企业与代理银行之间属于一对一存储,每个企业开设本企业户名的银行存款帐户,有利于管理、利息计算和清算,帐户资金的收、支、余全部是本企业的资金形态,避免了各企业之间风险抵押金混用;三是建立了安全监管部门、代理银行及主管财政、银行、监管部门的互相监督管理,有利于管好用好此项资金。
  3.风险抵押金使用规定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费用支出超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其超出部分仍由企业负担。
  若发生下列之一情形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五、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必须做到“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不得在企业之间互相调剂;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存储,企业在下年不再另行存储。企业当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应当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照规定标准再将风险抵押金补齐存储差额。
  企业生产经营持续期间,其生产经营规模、产量、从业人数等国家规定的存储风险抵押金核定基础发生较大变动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及时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按照规定已经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由于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代理银行允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实际支出时计人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在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等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企业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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