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安装
(一)采购
1.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2)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3)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2.采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
(2)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3)经定期检验合格。
3.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4)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
1.安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许可证》。
(2)具有安装相应的安装经验。
(3)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符合要求。
2•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2)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3)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人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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