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国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也日渐完善。职业危害防控工作不断加强,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构成
我国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如图5—1所示。
二、主要法规标准简介
(一)法律
1.根本法。《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
2.基本法律。2001年10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该法为职业卫生领域的最高普通法,明确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一立法基本宗旨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工作力针。《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主要行政法规
1.《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1987年12月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分总则、防尘、监督和监测、健康管理、奖励和处罚、附则六章,共28条。对企业的防尘责任、防尘投入、禁止危害转嫁、建设项目防尘工作“三同时”、接尘工人的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疗等进行了规定。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年5月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共八章71条,基本架构同《职业病防治法》,对一些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主要部门规章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主要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l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 1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等。
(四)主要规范性文件
指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等制定的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_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1]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和《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等。
(五)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在工业产品的生产、储藏以及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卫生要求制定标准。依据该法,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类,国家标准有GB一强制性国家标准、GB/T一推荐性国家标准、GB/z一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3种。目前涉及职业卫生标准的部门标准包括卫生(WS)标准和安全(AQ)标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提出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及其分类,包括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标准等几类。
小结:本讲讲述了职业卫生的基本概念,职业卫生的法律标准体系。要求重点掌握职业危害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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