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开展职业危害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日常职业卫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最高决策者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设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卫生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在岗位操作规程中列入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必要的经费投入;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二、前期预防管理
(一)职业危害申报
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申报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申报有关要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
(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其主要管理内容为按照法规标准要求确定的申办程序、条件以及有关延期、变更等的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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