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大纲要求: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刊政策规定,分析企业女全生产投人需求,协助编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管理计划,协助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人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一般来讲,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编制年度(或半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支出按计划执行。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要求
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1、 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存储标准:
1) 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2) 中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 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 特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每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500万元时不再存储。
2、 煤矿企业的存储标准
1) 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100万元;
2) 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万—200万元;
3) 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万—300万元;
4) 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每个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风险抵押金使用规定
1、 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 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若发生下列之一情形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必须做到“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不得在企业之间互相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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